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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吴是一家公司的劳务派遣工,他被派遣到该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。最近,小吴因请了一回长假回家耽误了工作,公司主管很不满意,并以此为由将他辞退。小吴致电本报热线时称,他是和劳务派遣中介签订的合同,被派到这家公司工作,公司不能说辞退就辞退。“再说多请了几天假也不至于辞退吧,这样的惩罚有法律依据吗?”
解释: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,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主体但并非实际用工主体,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主体但并非劳动合同主体。根据规定,当出现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解除终止情形时,用工单位不能解除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,只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,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进行处理。
说法: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12条规定,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:(一)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(3)项、第41条规定情形的;(二)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、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、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;(三)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。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,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,向其按月支付报酬。”由此分析,小吴的情况和以上规定有区别,该单位因多请假将其辞退有些说不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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