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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某于2013年9月10日入职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,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。2015年2月5日双方因加班费和年休假发生争执,双方各执一词,未能达成共识。于是,孙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:1.确认劳动关系;2.支付工作期间的延时加班费、休息日加班费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;3.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。经仲裁委审理认为,孙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,某汽车租赁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孙某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补偿。
案件评析
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上标明是劳务合同,所形成的一定就是劳务关系吗?
根据劳动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【2005】12号)规定,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从三个要件来判定,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二是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上述规定说明,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,接受用人单位管理,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。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,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,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,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,没有管理与被管理,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与义务。
实践中,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,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: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,但是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,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,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;另一种是,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,但具体履行中,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,接受单位管理和支配,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、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,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,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
对于以上两种情况,劳动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单位按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,发生争执的,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。因此,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,劳动者既要谨慎区分,同时也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不能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简单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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